
汨罗市国土规划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敦促汨罗电力局立即终止旧办公楼租赁合同
并停止承租人改造与装修行为及相关业务活动的通告
汨国规整告[2012]6号
2011年10月20日,汨罗电力局所属湖南金一电气有限公司在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位于高泉南路35号的汨罗电力局旧办公楼及其附属建筑物的土地用途,将该场所出租给汨罗籍商人李某、刘某用作经营餐饮、住宿业。同年10月31日,承租人李某、刘某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对所租用场所进行改造和装修,并违法扩建厕所8巷5层,违法建筑占地面积75.6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378平方米,市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多次上门制止和劝阻,并依法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决定书,整治领导小组于2011年11月25日分别向相关部门和汨罗电力局下达了《关于不得为租用汨罗电力局旧办公楼的营业场所办理任何行政许可及相关登记手续的紧急通知》和《关于督促立即终止汨罗电力局旧办公楼租赁合同并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通知》。但是,电力局及其所属湖南金一电气有限公司却不顾相关部门的多次劝阻,承租人更无视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和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继续强行进行改造与装修,影响十分恶劣。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国土规划管理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敦促汨罗电力局及湖南金一电气有限公司立即终止旧办公楼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租赁合同,同时督促承租人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与相关构筑物并立即停止旧办公楼改造、装修等行为及其它相关业务活动,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均由汨罗电力局及所属湖南金一电气有限公司和承租人承担;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二、再次重申:对其违法建设,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补办行政许可手续;对其改变土地用地和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地税、国税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建设、安监、消防、文化、卫生、环保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电力与供水部门不得为其提供用电用水方便;已经或正在办理相关手续的,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其行为;否则,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汨罗电力局旧办公楼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属于国有划拨土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擅自处置。如汨罗电力局不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不良后果,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让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汨罗电力局旧办公楼及其附属建筑物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责编:peng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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